破产重整结案方式有哪几种?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帮助困境企业恢复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避免破产清算。当重整程序完成相关目标或出现特定情况时,就会涉及结案。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破产重整结案方式: 第一种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结案。重整计划是企业在重整期间制定的复兴方案,涵盖了债权调整、债务清偿、企业经营重组等内容。当企业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了各项任务,比如按时足额清偿债务、实现预定的经营目标等,法院就会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这就意味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企业在法律上的相关债务责任得到了妥善处理,重整程序可以顺利结束。 第二种是重整计划无法执行而终止重整程序,宣告企业破产。在重整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例如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实施重整计划等,那么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种情况下,企业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按照法定顺序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以清偿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种是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案。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可能会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双方就债务清偿等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是一种灵活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如果和解协议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会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这种结案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 第四种是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而终止重整程序。在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如果未获得通过,并且人民法院也没有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表明企业通过重整恢复生机的努力未能得到债权人的支持,只能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