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指的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下详细阐述其构成要件。 首先,行政主体具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比如,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当公民遭遇不法侵害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及时出警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其次,行政主体存在不作为的行为。这意味着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例如,相关部门收到公民关于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调查处理,这就属于典型的不作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存在损害事实。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这种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构或想象的。比如,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职责,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食品并身体受到伤害,消费者的健康权受到了实际损害。 最后,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事实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没有直接关联,那么行政主体就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例如,某企业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而消防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了救援,虽然火灾造成了企业的损失,但该损失与消防部门的履职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消防部门无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构成要件,行政主体才需要承担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在实际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