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哪些缺陷以及如何完善?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目前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首先,适用标准不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可以取保候审。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样的表述较为模糊,在实践中不同司法人员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导致适用的随意性较大。 其次,保证方式存在不足。保证金保证方面,保证金的数额确定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司法机关在确定数额时往往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人保证方面,保证人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很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监督被保证人的作用。 再者,监督机制不完善。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存在漏洞,很难实时掌握其动态。被取保候审人可能违反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干扰证人作证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针对这些缺陷,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细化适用标准。明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比如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是否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等量化指标,让司法人员在操作时有更明确的依据。 二是完善保证方式。对于保证金保证,制定科学合理的保证金数额确定办法,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保证人保证,加强对保证人的培训和管理,明确其具体的监督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是强化监督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定位系统、电子手环等,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建立多部门协作的监管体系,公安、社区等共同参与,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使取保候审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