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劳动者辞职权立法的缺陷及完善分别有哪些?


劳动者辞职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合理流动的重要法律制度。然而,现行劳动者辞职权立法确实存在一些缺陷。 从立法缺陷方面来看,首先是预告期规定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一些特殊岗位,如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研发等岗位的劳动者,三十日的预告期可能不足以让用人单位做好人员接替和工作衔接,容易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且,三十日的预告期是一刀切的规定,没有根据不同行业、岗位的特点进行区分。 其次,缺乏对用人单位违约情况下劳动者即时辞职权的细化规定。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但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更为多样,如拖欠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对于这些情况劳动者即时辞职权的行使程序和权益保障缺乏详细规定。 再者,对劳动者辞职权行使的限制条件过于模糊。法律仅规定劳动者应遵循法定程序,但对于违反法定程序辞职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针对这些缺陷,完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细化预告期制度。根据不同行业、岗位的特点,合理确定预告期的长短。对于一些关键岗位,可以适当延长预告期,以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对于一些普通岗位,可以适当缩短预告期,提高劳动者的择业效率。 二是完善用人单位违约情况下劳动者即时辞职权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各种违约情形下劳动者即时辞职的条件、程序和权益保障。例如,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达到一定期限时,劳动者有权即时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拖欠的工资。 三是明确劳动者违反法定程序辞职的责任和后果。规定劳动者因违反法定程序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通过这些完善措施,可以更好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保障劳动者辞职权的合理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