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复议的案件中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什么?

我有个事儿想咨询下,之前我对一个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了复议,现在复议结果出来了,我还是不满意,打算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经过复议的案件里,到底谁才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原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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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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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复议的案件中,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里的“维持”,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那么当当事人对这个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原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要一起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例如,张三对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市市场监管局复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若张三起诉,县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就是共同被告。 其次,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比如,李四对某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将原来的征税金额进行了调整,作出了新的征税决定,此时李四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就是复议机关。 最后,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例如,王五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超过规定时间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王五若起诉原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就是被告;若王五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那么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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