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案件中被告有哪些抗辩事由?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被告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指控所提出的、能够免除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抗辩事由。 首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能够证明环境污染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并且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那么被告可以主张免除责任。比如,由于罕见的暴雨引发洪水,导致工厂储存的化学物质被冲进河流造成污染,若工厂在洪水来临前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就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其次是受害人故意。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被告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能证明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并且主动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受害人故意进入被明确标识为危险的污染区域,从而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受害人故意为由进行抗辩。 再者是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被告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比如,有人故意破坏被告工厂的环保设备,导致污染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被告可以将此作为抗辩理由,并要求真正的过错方承担责任。 还有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那么也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例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到居民区,不得已排放少量污染物,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总之,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被告可以依据不同的情况,合理运用这些抗辩事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告要对自己主张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相关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