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如何完善?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权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我们的身体、名誉等权益受到伤害,心里也因此痛苦时,我们可以要求对方赔钱来弥补精神上的损失。 然而,目前这一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首先,赔偿范围过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只有在特定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一些新型权益,如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在实践中认定和赔偿存在困难。很多情况下,人们的精神痛苦因为不在现有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而无法获得赔偿。 其次,赔偿标准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差异较大。有的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有的则过低,这使得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比如同样是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出现赔偿金额相差数倍甚至数十倍的情况。 再者,举证难度大。受害人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证明自己遭受了精神损害以及该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精神损害是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用客观证据来证明。例如,在一些网络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很难拿出确切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因为网络上的辱骂、诋毁等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 针对这些不足,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应当拓宽赔偿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益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将更多类型的权益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比如对个人数据权益、特定纪念物品承载的精神利益等。这样可以让更多遭受精神损害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另一方面,要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出一个相对合理、明确的赔偿标准区间。这样既能保证法官在审判时有章可循,又能减少不同案件之间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外,还应降低举证难度。可以适当采用推定规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只要侵权行为存在,就推定受害人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同时,鼓励引入专业的心理评估机构,为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提供科学的评估报告,作为赔偿的依据。这样可以让受害人更容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保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