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权的定义是什么?
我在参与一个项目招标的过程中,听说了定标权这个词。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意思,在整个招标流程里定标权有啥作用,由谁来行使定标权,定标权的行使又有什么规则和限制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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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权是指在招标采购等活动中,决定中标人的权力。它在整个招投标过程里十分关键,能够确定最终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对象。 从通俗意义来讲,在一个项目招标时,会有多个投标人参与竞争,提交各自的投标文件。这时就需要有人或者组织来对这些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选择,确定哪个投标人能够获得这个项目,而这种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就是定标权。 在我国,虽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定标权的定义作出明确表述,但相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定标权的行使有一定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定标权在招标人手中,但招标人也可以将其授权给评标委员会。 定标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需要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确定中标人,不能随意更改标准或者进行不公正的操作。如果定标权的行使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定标权对于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平竞争至关重要,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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