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放弃有哪几种方式?


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放弃撤销权意味着当事人不再主张撤销合同,使合同继续有效。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撤销权放弃的方式: 第一种是明确表示放弃。这是最直接的方式,当事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明确向对方表明自己放弃撤销权。比如,你和对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发现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况,但你给对方发了一封邮件,明确写道你放弃基于该情况的撤销权,这就是一种明确表示放弃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种方式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一旦作出明确表示,就不能再反悔行使撤销权。 第二种是以行为表明放弃。这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说出放弃撤销权,但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合理地认为其已经放弃了该权利。例如,在知道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后,当事人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像按时交付货物、支付款项等。这种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放弃了撤销合同的权利。 第三种是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那么撤销权就自动丧失,相当于当事人放弃了撤销权。这是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而设置的期限限制。 总之,撤销权的放弃有明确表示、以行为表明以及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这几种方式。当事人在决定是否放弃撤销权以及以何种方式放弃时,应当谨慎考虑,因为一旦放弃,就不能再以相同的事由撤销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