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的使用界定有哪些?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在法律上,对于童工使用的界定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从年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也明确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就从根本上明确了年龄界限,只要是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劳动,就可能构成使用童工。 其次,关于劳动性质方面。这里强调的是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如果是一些未成年人参加的勤工俭学、学校组织的实习等活动,并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使用童工范畴。比如,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实习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对此有相关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实习劳动的,不属于使用童工。 再者,特殊行业的特殊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这里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并且要保障这些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也提到,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最后,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如果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总之,对于童工使用的界定是多方面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使用童工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全社会也应该共同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