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是如何定义的?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接受了劳动者的劳动并支付报酬等,就算没有书面合同,也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从法律依据来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比如,在一个小餐馆打工,老板没和员工签合同,但员工每天按照餐馆的工作时间上班,接受老板的工作安排,像负责炒菜、收银等工作,老板也按时给员工发工资,这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意味着,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未签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了解其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