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损失的定义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涉及到损失的界定问题。不太清楚在民法里,损失到底是怎么定义的,比如我和别人有个经济纠纷,对方说我造成了他的损失,但我不太确定这在法律上到底是不是算损失,想了解民法中损失的具体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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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损失指的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导致的经济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它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通俗来讲,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是已经实际发生了的财物的损失。例如,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了,为了修理汽车花费了5000元,这5000元就是直接损失。这种损失是直观可见的,是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等原因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 间接损失则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等情况发生,受害人本来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但因为这些情况的出现,导致这部分利益无法实现。比如,由于汽车被撞坏无法运营,张三因此少赚了2000元的运营收入,这2000元就是间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为确定财产损失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等相关部分,也对各种情况下损失的认定和赔偿做了规定,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造成损失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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