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定义是什么?
我在生活中不小心丢了东西,不太清楚自己丢的东西算遗失物还是遗忘物。想了解下在民法里,遗失物和遗忘物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它们之间有啥区别,知道这些定义对我找回丢失的东西可能会有帮助,所以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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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遗失物和遗忘物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确定物品的归属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着关键作用。 首先来说遗失物。遗失物指的是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因为疏忽而失去占有,但并非出于本意抛弃的动产。简单来讲,就是你不小心把东西弄丢了,自己也不知道丢哪儿了。比如你在逛街的时候,钱包从口袋里滑落,自己却没发觉,这个钱包就成了遗失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意味着捡到遗失物的人不能把它据为己有,有义务归还失主或者交给相关部门。 接着看遗忘物。遗忘物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和遗失物不同的是,遗忘人通常能大致回忆起财物遗置的具体地点。例如,你在餐厅吃完饭,把手机落在了餐桌上,这种情况下手机就是遗忘物。对于遗忘物,如果有人捡到拒不归还,可能会涉及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遗失物和遗忘物在处理上有相似之处,但明确它们的定义和区别,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当遇到物品丢失的情况时,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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