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该如何界定?
我在和别人 谈合作签合同的过程中,听说有先合同义务这么个说法。我不太清楚这个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时间是怎么定的,是从开始商量合作就算,还是签合同那一刻才算呢?结束时间又该怎么算?想了解下具体的界定方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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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要界定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我们需要从起始和终止两方面来看。从起始时间来讲,先合同义务一般自要约生效时开始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一方发出的要约生效后,双方就进入了一个特定的协商阶段,此时当事人之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开始负有先合同义务。比如,在商业合作洽谈中,一方发出合作意向的要约并生效后,双方就需要在后续的沟通中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不能隐瞒或欺诈,这就是先合同义务的体现。
而先合同义务的终止时间通常是合同成立之时。一旦合同正式成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主要由合同条款来约束,先合同义务就完成了它的使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合同按照法定或约定的形式成立后,先合同义务就转变为合同义务。例如,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此时先合同义务就终止,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先合同义务可能会提前终止。比如,要约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承诺被 依法拒绝等,导致合同最终未能进入到成立阶段,那么先合同义务也会随之结束。这是因为这些情况表明双方的协商过程提前中断,不再具备产生先合同义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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