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股东有哪些法条?
我在和一家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胜诉了,但执行时发现公司名下没什么财产。听说可以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股东,可我不知道依据的法条有哪些。我想了解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看看能不能通过追加股东来实现我的债权。
展开


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股东,是在执行程序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使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下为你介绍相关法条: 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第十七条指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来说,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交够公司出资,在公司还不上债的时候,就可能要在没交够出资的范围内替公司还钱。 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要是股东把已经投入公司的资金偷偷拿走了,导致公司没钱还债,那么股东就要在抽走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股东还没完成出资就把股权卖了,公司又还不上钱,那这个原股东还是要在没出资的范围内负责。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也与此相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分开,在执行阶段就可能被追加进来对公司债务负责。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