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子,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公司没财产可执行。后来了解到公司有原股东,我想知道能不能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啥,这样做合不合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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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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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当被执行人公司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往往希望通过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那么,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重要的依据来源。该规定第十九条指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所说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通俗来讲,就是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等要求向公司缴纳出资。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在公司成立时出资 100 万,但股东只出资了 50 万就转让了股权,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符合追加的条件。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负有法定的出资义务和诚信义务。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同样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抽逃出资就是股东把已经投入公司的资金,通过不正当手段拿走,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例如,股东虚构交易关系,将公司资金转到自己名下。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原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当公司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时,原股东也可能被追加。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条文直接规定追加人格混同情形下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和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导致公司失去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公司人格混同破坏了公司的独立性,使得股东和公司的界限模糊,股东不能再以公司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 总之,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事实情况,并且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债权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收集充分的证据,向法院提出合理的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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