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时效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的时效期限主要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过了这个时间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是提出时效抗辩,那胜诉的机会就很渺茫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交通事故中,这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的确定就很关键。比如,要是当时事故发生后就受伤了,从受伤治疗确定损失的时候起算;要是当时没发现明显问题,后来才检查出因为这次事故导致的伤害,那就从发现伤害的时候起算。而且,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这些法定事由,像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等。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你在时效期间内向对方主张过赔偿,或者对方答应赔偿,那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