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肢体接触的界定是什么?
我之前在公共场合被人有一些肢体上的触碰,当时感觉很不舒服,但又不确定这算不算是性骚扰。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性骚扰肢体接触是怎么界定的呢?具体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性骚扰肢体接触?
展开


性骚扰肢体接触的界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性骚扰这个概念。性骚扰指的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冒犯性的行为,而肢体接触就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实际界定性骚扰肢体接触时,通常有几个关键要素。第一是违背他人意愿。也就是说,这种肢体接触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比如在拥挤的公交车上,如果是因为空间狭小不可避免的轻微触碰,这一般不属于性骚扰;但如果有人故意去触碰他人敏感部位,像胸部、臀部等,且对方表现出不愿意、反感等态度,那很可能就构成性骚扰。 第二是与性有关。肢体接触的行为要具有性暗示或者与性相关的特征。例如,故意抚摸他人的身体、强行拥抱等行为,这些行为明显带有性方面的意图,就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肢体接触。 第三是具有冒犯性。这种肢体接触让对方在心理上产生不舒服、被侵犯、厌恶等负面感受。比如在工作场合,上级领导对下级员工进行不恰当的身体触碰,即使没有特别明显的性意图,但这种行为让员工感到被冒犯、不尊重,也可能构成性骚扰。 在判断是否属于性骚扰肢体接触时,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情境、行为人的动机和对方的感受等多方面因素。如果遇到疑似性骚扰的情况,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单位也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