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在民法典中,三大抗辩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这三大抗辩权的定义。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有义务给对方做事,在没有规定谁先做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没做,自己就可以不做。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货物的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那么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也就是说,合同约定了一方先做,另一方后做,如果先做的一方没做好,后做的一方就可以不做。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那么乙就可以拒绝支付货款。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先发货,乙后付款。在甲准备发货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那么甲就可以暂停发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当我们在参与合同交易时,了解这些抗辩权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