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些商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遵守公平、诚信的市场规则,用一些不恰当的办法去和别人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首先是混淆行为,这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比如,市场上有些小厂家生产的饮料,包装和知名品牌饮料特别像,消费者不仔细看很容易买错,这就属于混淆行为。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其次是商业贿赂行为。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会暗中给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比如,一家建筑公司为了拿到项目,给招标单位的负责人送钱,这就是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虚假宣传行为也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经营者会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比如,有的商家宣传自己的产品有神奇功效,但实际上根本达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还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如果有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构成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另外,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比如,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诋毁商誉行为同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会给竞争对手造成很大的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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