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谈判中有哪些问题是不能回避的?


在拆迁谈判中,有几个关键问题是不能回避的,这些问题与被拆迁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下面将为您详细阐述。 首先是拆迁补偿的问题。拆迁补偿是拆迁谈判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谈判中,被拆迁人应明确自己房屋的市场价值,了解周边类似房屋的交易价格,以此为基础与拆迁方协商合理的补偿金额。同时,对于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费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果是商业用房,还应考虑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 其次是安置方式的问题。安置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是指拆迁方给予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金钱,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产权调换则是拆迁方提供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调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如果选择产权调换,要关注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质量等因素。 再者是拆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合法的拆迁程序是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重要前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包括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被拆迁人在谈判中有权要求拆迁方出示相关的文件和手续,以确保拆迁程序的合法性。如果发现拆迁程序存在违法之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是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的问题。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从搬迁至获得安置房屋的时间。在过渡期限内,拆迁方应提供临时安置补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同时,在谈判中应明确拆迁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拆迁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在拆迁谈判中,被拆迁人要对上述问题保持关注,不能回避,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