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属于什么房,经适房和拆迁房有什么区别?


拆迁安置房,简单来说,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一般是因为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原来的房屋被拆除,然后为拆迁户提供的居住用房。 从房屋性质上来说,拆迁安置房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比如有的地方规定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这主要是为了保障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房屋过早进入市场影响安置政策的实施。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类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没有太大区别,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则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主要是为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经适房和拆迁房有诸多区别。在产权方面,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有一定限制,购房者拥有有限产权,一般在购买一定年限后,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才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而拆迁安置房如果是可以自由交易的那类,产权相对更完整。 交易限制上,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有严格的时间和条件限制。以常见规定为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而前面提到的可自由交易的拆迁安置房,没有这样严格的交易时间限制。 从供应对象来看,经济适用房面向的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而拆迁安置房的供应对象是被拆迁的住户,只要是被拆迁人,就有获得安置房的权利,不需要进行收入等方面的审核。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交易等各方面的规则。对于拆迁安置房,虽然没有统一的专门法律,但各地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来规范拆迁安置工作。总之,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在性质、产权、交易和供应对象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