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分别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比较重要的职务犯罪,它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玩忽职守罪的作为与不作为。 首先,我们要明确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个定义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下来,我们看玩忽职守罪的作为。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积极实施了违反职责要求的行为。也就是说,他们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例如,在一些行政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明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却仍然违规批准,这就是一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这种行为是积极主动地违背了职责,造成了不良后果。 再来说玩忽职守罪的不作为。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履行职责,但却消极地不履行。简单讲,就是该做的事情没有做。比如,相关监管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有监督检查的职责,但工作人员却对这些隐患视而不见,不进行检查和处理,导致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这就是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除了要确定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之外,还必须看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只有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且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才能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总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避免出现玩忽职守的情况,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