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费计算是否应扣除成品设备?


在探讨设计费计算是否应扣除成品设备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在设计合同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设计费的计算方式是否扣除成品设备,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这体现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就是有效的,双方都要遵守。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设计费计算是否扣除成品设备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此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来明确设计费的计算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参照行业惯例、市场价格以及公平原则来确定。一般来说,设计费主要是针对设计工作本身所付出的智力劳动和专业服务进行的报酬,如果成品设备并非设计工作的主要成果或者与设计工作没有直接关联,那么在计算设计费时扣除成品设备的费用是比较合理的,这样能更准确地反映设计工作的价值。 此外,如果双方就设计费计算问题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主张扣除或者不扣除成品设备费用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证明成品设备包含在设计范围内或者不包含在设计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