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将设计费标为定金是否合理?

我找了一家设计公司做设计,签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里把设计费标注成了定金。我有点担心,如果之后有什么问题,这会不会对我不利啊?我就想了解下,把设计费标为定金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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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将设计费标为定金是否合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从法律层面来看,将设计费标为定金并非绝对不合理,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如果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约定将设计费作为定金,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例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本合同项下的设计费[具体金额]作为定金,若甲方(委托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若乙方(设计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数额没有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那么这样的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如果没有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或者其中一方是在被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将设计费标为定金,那么这种标注可能是不合理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外,如果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所以,判断将设计费标为定金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双方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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