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时是否要扣除未完成部分?
我接了个项目,现在到结算阶段了。项目里有一部分工作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没做,对方说结算时要把这部分没做的扣除,我不太确定他们这么做合不合理,想问问从法律角度看,结算时到底要不要扣除没做的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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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算时是否要扣除未完成部分,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判断。首先要理解合同履行的概念,它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如果双方有书面合同,那么合同就是判断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合同包含了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价格等关键信息。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范围和对应的价格,当部分工作未完成时,按照公平原则和合同约定,结算时通常应扣除未完成部分对应的款项。公平原则在《民法典》第六条中有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未完成工作意味着对方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或成果,不扣除费用对对方是不公平的。 要是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对未完成部分是否扣除费用存在争议,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有其他证据,像聊天记录、邮件等能证明双方对工作内容和费用的约定,也可以作为结算的参考。另外,如果未完成部分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你的原因,比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种情况下,扣除费用可能就不太合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总之,结算扣除未完成部分要综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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