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文艺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我自己创作了一些文艺作品,有绘画、歌曲之类的,不太清楚像这些不同类型的文艺作品,它们的著作权归属是怎么确定的。是只要我创作出来就一定归我,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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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确定不同类型文艺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是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著作权通常归属于作者。这里所说的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如果是你独立创作了一部文艺作品,那么你就是这部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比如你自己创作了一首歌曲,从完成创作的那一刻起,你就拥有了这首歌的著作权。 对于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比如某公司组织员工创作了一本宣传画册,该画册代表公司意志,且由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公司就视为该画册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例如几位画家合作创作了一幅大型壁画,每个人负责不同的部分,那么他们对自己创作的部分有单独的著作权,但在使用自己部分的著作权时,不能影响整个壁画的完整性和其他作者的权益。 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比如你委托一位设计师为你设计一个商标,如果没有事先约定著作权归属,那么这个商标的著作权就归设计师所有。 此外,对于视听作品,其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比如一部电影,电影的著作权归制作电影的公司所有,而编剧、导演等人员有在电影上署名的权利,并能按照合同拿到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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