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如何确定的,诉讼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想诉讼离婚,但不太清楚诉讼费用该由谁承担,不知道是怎么确定负担方的。另外,也不了解这种诉讼离婚案件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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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诉讼费用的负担和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来说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完全败诉,那么通常就由该败诉方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如果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在离婚诉讼中,案件受理费也是按照上述原则确定负担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一般先由原告预交,最终根据判决结果确定由谁负担。 接下来谈谈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离婚诉讼中,通常也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如果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总之,在确定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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