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意味着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取;具有商业价值,就是说这个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而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比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保密制度等。 其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后,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还需要考虑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通常包括经济损失以及因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的竞争优势丧失等情况。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损失的大小。比如,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实施该商业秘密的收益、损失的利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市场份额的减少等。只有当行为符合上述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有法定的侵犯行为且造成了重大损失时,才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总之,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和证据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