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重要的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吊销营业执照”的概念。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这意味着企业法人丧失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它的法人资格并非立即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等同于法人终止。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它仍然具有主体资格。这是因为,虽然其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它可能还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外,如果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财产被无偿占有或接收,那么无偿占有或接收财产的单位也可能会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在接收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总之,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通常是存续的,但具体的诉讼主体确定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