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有哪些发展?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和传统民事诉讼相关内容。我想知道,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相较于传统民事诉讼,具体在哪些方面有发展呢?比如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方面,想深入了解这些区别和发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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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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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是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民事诉讼类型,它在多个方面对传统民事诉讼有所突破和发展。 首先,在诉讼主体方面。传统民事诉讼强调直接利害关系,通常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范围有所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意味着,一些环保社会组织即使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也可以基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 其次,在举证责任上。传统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环境侵权往往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隐蔽性,受害者很难获取污染者侵权的关键证据,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再者,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传统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而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因果关系的认定更为复杂。司法实践中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且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一定联系,就可以推定存在因果关系,除非被告能提供反证。这种认定方式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更符合环境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 最后,在赔偿范围上。传统民事诉讼主要赔偿受害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而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受害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还包括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根据相关规定,侵权人需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这体现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的重要发展。 综上所述,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定和赔偿范围等方面对传统民事诉讼都有显著的发展和突破,这些发展适应了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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