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劳动厅是否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要判断本案被告劳动厅是否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我们可以从几个关键方面来分析,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得理解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经过审理后作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决定的作出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前后两次行政复议决定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及主要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并且没有新的证据或法律依据支持新的决定,就可能存在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嫌疑。 判断是否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考量。一是审查对象。如果前后两次复议针对的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并且没有新的情况或变化,那就需要进一步关注是否重复。例如,申请人对某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劳动厅作出复议决定后,申请人再次以相同理由申请复议,劳动厅又作出类似决定,这种情况就值得怀疑。 二是复议请求。如果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改变,劳动厅再次作出实质相同的决定,也可能构成重复。比如申请人一直要求撤销某劳动处罚决定,第一次复议维持,第二次复议还是维持,且依据和理由基本一样。 三是事实和证据。如果在两次复议过程中,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出现,而劳动厅却再次作出决定,那么也有重复之嫌。例如,在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情况下,劳动厅再次对原行政行为进行相同结论的复议。 如果劳动厅的第二次复议决定是基于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并且与第一次决定有明显不同,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比如,在复议期间发现了新的关键证据,导致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有了新的判断,此时作出的复议决定就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判断劳动厅是否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综合审查对象、复议请求、事实和证据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如果当事人认为劳动厅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