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有什么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民法中两个不同但又紧密相关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概念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主体具备参与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比如刚出生的婴儿,从出生那一刻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享有继承权等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利益。例如,小张购买了一台电脑,他就对这台电脑享有所有权,这就是一种具体的民事权利。 其次,产生的依据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表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法律预先设定好的。而民事权利的产生则是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以及一定的法律事实。比如签订合同这个法律事实,会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再者,范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它涵盖了民事主体可能享有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的各种义务的可能性,范围比较广泛和抽象。而民事权利是具体的、现实的,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其范围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就是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货物,卖方的权利就是获得相应的价款,这些权利都是具体明确的。 最后,是否可以放弃和转让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的基本资格,不能被放弃、转让,也不能被剥夺。因为它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果可以随意放弃或剥夺,将会影响到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而民事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由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是否放弃或转让的。比如,小王对自己拥有的债权,可以选择将其转让给他人,也可以选择放弃该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