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这两个概念很困惑。不知道它们具体有啥不同,在实际生活中有什么体现。比如我有做某件事的资格,这算权利能力还是权利呢?想弄清楚这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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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民法领域中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赋予一个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一种资格认定,与个人的实际行为能力无关,是每个人一出生就拥有的,并且贯穿于整个生命过程,直至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如何,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例如,一个刚出生的婴儿,虽然他没有实际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但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资格接受赠与等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所享有的具体权益。它是民事权利能力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是可以实际行使和享受的。民事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取得,比如通过合同约定、继承等。并且,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例如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债权。同时,民事权利的种类繁多,包括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和财产权利(如所有权、债权等)。比如,一个人购买了一套房子,他就拥有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这就是一种具体的民事权利。 总的来说,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资格,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而民事权利是具体的权益,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去实现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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