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有什么区别?


民事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当事人心里想着要产生某种法律效果,并且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达到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比如,签订合同就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心里都清楚自己在干什么,也知道签订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像一方有付款义务,另一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等。 而民事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做这件事的时候,可能并没有想过要产生什么法律上的效果,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件事却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创作作品就是一种民事事实行为。作者在创作作品时,主要是出于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等目的,可能并没有特意去想通过创作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权利,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完成后,作者就自动享有了著作权。 从构成要件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意思表示就是把自己内心想要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想法表达出来。比如在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要明确表达自己财产的分配意愿。而民事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主要看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例如无因管理,只要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就构成无因管理,不需要管理人有特定的意思表示要产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在法律后果方面,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希望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就会按照他们的意愿来。比如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一旦一方违约,就要按照约定承担责任。而民事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比如拾得遗失物,拾得人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这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拾得人自己的意愿。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专门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效力等方面。而对于民事事实行为,虽然没有统一的章节规定,但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都有体现,比如关于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规定。总之,正确区分民事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准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