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在实际生活中又会有哪些不同的体现呢?希望有人能详细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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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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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来解释一下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或者组织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与生俱来的,对于自然人而言,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如,一个婴儿出生后,就具有了接受赠与、继承财产等民事权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它强调的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人人都有的,它与主体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从两者的区别来看,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每个主体都平等享有的,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和基础。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主体实际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不同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能不同。例如,一个不满八周岁的儿童虽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接受别人送的礼物,但由于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来代理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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