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回避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了涉及法律程序的事儿,不太清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在程序规定回避方面有啥不一样。我就想搞明白,这两种案件里回避的情形、适用对象啥的是不是有很大差别,毕竟感觉行政和刑事性质不同,想了解清楚相关规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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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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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回避制度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程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回避的区别。 首先,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在行政案件中,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回避适用于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就需要回避。比如警察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就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而刑事案件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回避适用的对象更为广泛,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等重大权益,所以对参与案件处理的各类人员都有严格的回避要求。 其次,回避的情形也存在差异。行政案件中,回避情形主要是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例如,警察的亲戚是行政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就可能需要回避。 刑事案件的回避情形则更加丰富和严格。除了与行政案件类似的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外,还包括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情形。比如,曾经为案件做过证人的人,就不能再担任该案的审判人员,因为其之前的证人身份可能影响其对案件的客观判断。 再者,申请回避的主体不同。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而在刑事案件中,不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最后,决定回避的主体不同。行政案件中,一般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在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在程序规定回避方面,在适用对象、回避情形、申请回避主体以及决定回避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是根据两种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所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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