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和收养有什么区别?
我一直不太清楚领养和收养是不是一回事。我最近想照顾一个孩子,不知道该选择领养还是收养,也不了解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这两者在法律上的具体区别,比如手续、权利义务等方面,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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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将“领养”和“收养”混为一谈,但在法律层面,二者其实存在一定区别。 从严格的法律定义来讲,“收养”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的相关规定,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便成为被收养人的养父母,被收养人成为收养人的养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而“领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更像是一个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词汇,用来描述类似收养的行为,但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通常人们所说的“领养”,其实指的就是法律上的“收养”行为。 在手续方面,收养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这一系列的程序都是为了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对被收养人权益的保护。 总的来说,“收养”是具有明确法律定义和严格程序要求的行为,而“领养”更多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在法律语境下通常可等同于“收养”。如果有收养孩子的打算,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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