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拆迁与征收拆迁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一个事儿,有人说要和我签协议拆迁我的房子,可又有人说这是征收拆迁。我搞不明白协议拆迁和征收拆迁到底有啥不一样,它们的流程、补偿啥的都一样吗?我想知道两者具体的区别,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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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拆迁和征收拆迁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主体不同。协议拆迁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拆迁意愿,一般是开发商或其他民事主体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征收拆迁的主体则是政府,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的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次,目的不同。协议拆迁的目的通常是商业开发,开发商为了获取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等。而征收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像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有明确列举。 再者,程序不同。协议拆迁较为灵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拆迁补偿等事项达成协议即可。征收拆迁则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这些程序都有详细规定。 最后,强制力不同。协议拆迁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拆迁方不能强制拆迁。而征收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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