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中拘传与传唤有什么区别?

我涉及一个刑事诉讼案件,最近收到了相关通知,不太清楚拘传和传唤这两种方式。想了解它们具体有什么区别,比如在强制力、适用程序等方面,搞清楚这些对我应对这个案件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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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里,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的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强制力不同。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主要是通过合法的通知,要求当事人自行到案。比如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这就是传唤,犯罪嫌疑人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可以选择配合前往,也可能拒绝。而拘传则具有强制性。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被拘传人不配合,执行人员可以使用戒具等强制方法迫使其到案。 其次,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只要是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司法机关都可以依法进行传唤。而拘传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这些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时,司法机关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最后,程序也不一样。传唤通常是使用传票或通知书,按照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到案的时间和地点。而拘传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一般需要填写拘传证,并且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行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明确了传唤和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 总之,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刑事诉讼中让相关人员到案的方式,但在强制力、适用对象和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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