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有什么区别?


破产受理和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它们在含义、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受理。破产受理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从而裁定予以立案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同意开始处理该企业的破产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破产受理标志着破产程序的正式启动,此时债务人要承担一系列义务,例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等。 而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行为。当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就会宣告其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此时,破产财产将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破产受理是破产程序的开端,主要是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而破产宣告则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到一定阶段,认定债务人确实符合破产条件后作出的宣告,标志着债务人正式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两者在时间顺序上有先后之分,法律效果也截然不同。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参与破产程序的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