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缔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都是在合同相关场景中涉及的重要法律概念,但它们存在明显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两者的概念不同。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已经正式生效、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做事的阶段,如果一方没做好自己该做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在合同还没正式成立的签订过程中,如果一方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缔约责任。 其次,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是在合同履行阶段发生的。比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一个月内交付货物,乙按时付款。但一个月后甲没有交付货物,此时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缔约责任则产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例如,甲和乙正在洽谈合作合同,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导致乙基于错误的认识继续谈判并投入了一些成本,最后合同没谈成,乙因此遭受损失,这时甲要承担缔约责任。 再者,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一般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了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在上述货物买卖合同中,甲不能以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为由而不承担没按时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而缔约责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像前面甲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例子,如果甲没有故意隐瞒等过错行为,就不用承担缔约责任。 然后,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履行利益的损失,旨在使非违约方达到合同得到完全履行时的状态。还是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例,如果甲没按时交付货物,乙因此可能遭受一些利润损失等,甲要赔偿乙这些履行利益的损失。而缔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合理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损失。例如,乙在和甲洽谈合同过程中,为了准备合作投入的人力、物力等成本,甲要对这些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法律依据不同。违约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缔约责任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如《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在概念、产生时间、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这两种责任,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