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区别?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还在商量合同条款、还没正式签合同的时候,如果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甲和乙商量合作开公司,甲故意隐瞒了自己资金不足的情况,让乙为合作做了很多前期准备,花费了不少钱,后来因为甲资金问题合作不成了,甲就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之后产生的。当合同双方都签了合同,并且合同已经开始有法律效力了,如果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那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也就是说,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就要承担这种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而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约定责任,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里自己约定违约的情形、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当然,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来确定违约责任。 再次是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方因为信赖合同能够成立而遭受的损失,也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像前面例子中乙为合作做准备花的钱,就属于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对方因为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比如,丙卖给丁一批货物,丙违约没按时交货,导致丁没办法按时把货物卖给下家,丁不仅损失了这批货物的差价,还可能损失了和下家交易能获得的利润,这些都可以要求丙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