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重罪和择一重罪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从一重罪和择一重罪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很相似,但又好像不太一样。我想弄清楚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实践中是怎么运用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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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重罪和择一重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常被提及,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 从一重罪,是指在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下,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直接按照处罚较重的那个罪名来定罪量刑。这通常适用于某些特定的犯罪情形,比如牵连犯。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诈骗是目的行为,伪造公文是手段行为,此时就可能从一重罪处罚。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从一重罪”的表述,但在司法实践中会依据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来进行判断和处理。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择一重罪,是指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选择处罚最重的罪名来对犯罪人进行定罪处罚。它更强调在多个可适用的罪名中进行权衡和选择。比如在想象竞合犯的情形中就会用到择一重罪。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像行为人开枪射击,子弹同时击中一人并毁坏了旁边的珍贵文物,这就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文物罪,此时就要择一重罪处罚。 从一重罪相对来说更侧重于犯罪行为本身的牵连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而择一重罪则更注重司法人员在多个符合构成要件的罪名中进行选择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两者对于正确定罪量刑,确保司法公正和罪刑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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