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和追究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的时候,经常看到追诉和追究这两个词,感觉它们有点像,但又好像不太一样。我想弄清楚这两个概念到底有啥区别,在法律实际应用中又有啥不同,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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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和追究在法律领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追诉,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它有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有时间限制,这个时间限制叫做追诉时效。在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这个规定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了。追诉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行为,是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来让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 追究的范围则更广一些,它不仅包括追究刑事责任,还包括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当一个人或者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可能被追究相应的责任。比如在民事领域,如果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另一方就可以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等,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在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可以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追究行政责任,像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这依据的是各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以,追究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涵盖了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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