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接触到了质押相关的业务,对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太清楚。比如我有一些机器设备和一些票据,想用它们去质押贷款,不太明白这两种质押方式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下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在法律上到底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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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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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质押的基本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简单来说,就是用实实在在的物品作为质押物。这里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品,像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无法按时还钱时,债权人可以对质押的动产进行处理来获得赔偿。 权利质押,则是以权利作为质押的对象。这里的权利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上述权利可以出质。例如,以汇票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从质押物的性质来看,动产质押的标的物是有实体存在的动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是无形的权利。这就导致在公示方式上有所不同。动产质押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也就是说,把质押的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来向外界表明该动产已经被质押。而权利质押的公示方式较为多样,有的是交付权利凭证,有的则需要办理出质登记。 在实现方式上,动产质押主要是通过对质押动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实现债权。而权利质押的实现方式则要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来确定。比如,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此外,在风险方面,动产质押存在保管风险,因为动产需要转移占有,债权人需要妥善保管质押的动产。如果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权利质押的风险更多地体现在权利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可实现性上。 综上所述,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在质押物性质、公示方式、实现方式以及风险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质押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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