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协议离婚与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的区别是什么?


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协议离婚都是常见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程序方面。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程序相对简单便捷。夫妻双方需先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双方需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一程序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而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则需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先进行调解。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随之解除。此程序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在效力方面,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能使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但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主要靠双方自觉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需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而法院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费用上,民政局协议离婚只需缴纳少量的工本费。而法院调解协议离婚,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不过,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此外,在适用范围上,民政局协议离婚要求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在这些问题上存在争议,就只能通过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来解决。同时,对于一些涉外婚姻、一方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民政局通常无法办理离婚登记,也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总之,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婚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