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与具体民事权利有什么不同呢?


民事权利能力和具体民事权利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从概念上进行理解。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主体能够参与民事活动的一种基本资格。比如,从出生那一刻起,自然人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就有资格去享有一些基本的民事权利,像生命权、健康权等。而具体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例如,当你购买了一台电脑,你就对这台电脑享有所有权,这就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 在取得方式方面,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直接赋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无需任何额外的行为,就自动拥有了民事权利能力。而具体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则多种多样,可能基于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获得债权;也可能基于事实行为,像创作作品获得著作权;还可能基于事件,如因继承获得财产所有权等。 从范围来看,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资格,它涵盖了民事主体可能享有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的各种义务的可能性,范围非常广泛,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因性别、年龄、民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而具体民事权利是具体的、特定的,其范围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不同的民事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是不同的。 在存续期间上,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的存续是一致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而具体民事权利则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消灭,如权利的实现、权利的抛弃、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等。例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这一具体民事权利就消灭了。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能力和具体民事权利虽然都与民事主体的权益相关,但它们在概念、取得方式、范围和存续期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准确理解和运用民事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