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两种常见的程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适用范围。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情况较为复杂,争议较大。 其次是起诉方式。简易程序允许以简便方式起诉,比如口头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书面起诉状,直接向法院口头陈述案件情况。而普通程序则要求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再者是审理组织。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也就是说,整个案件的审理由一名法官负责。而普通程序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一般情况下,合议庭成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然后是审理期限。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较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是程序的灵活性。简易程序在程序上更为灵活,传唤当事人、证人可以用简便方式,比如电话、短信等。开庭审理的程序也相对简化。而普通程序则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审理,从立案、送达、开庭审理到判决,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起诉方式、审理组织、审理期限和程序灵活性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了解并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