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性传销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性传销存在多方面的区别。下面我们将从定义、构成要件、法律依据以及实际表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两者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而诈骗性传销则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发展人数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以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来看,合同诈骗罪主要涉及到合同这一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的实施往往依托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诈骗性传销则主要强调人员发展和层级结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诈骗性传销通常构建起金字塔式的层级体系,上层人员通过不断发展下线来获取利益。 在实际表现中,合同诈骗罪一般是围绕合同的交易内容展开诈骗,比如虚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等。而诈骗性传销更多地是通过宣扬快速致富、高额回报等手段,吸引人员加入,并要求其不断发展下线。比如,一些诈骗性传销组织会打着“加盟创业”“网络投资”等旗号,让参与者交纳费用成为会员,然后鼓励会员去发展更多的人加入。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性传销虽然都属于诈骗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在定义、构成要件和实际表现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识别和防范不同类型的诈骗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